保险合同均约定根据事故责任有一定的免赔率,也不赔偿向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无法确定的损失,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度标准上等也和法院判决有很大出入,轻微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予支付,保险公司要求的证据标准往往比法院还要严格,许多药如果是自费药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这样就造成受害者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与保险公司能给予理赔的数额有很大区别,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只有受害者作出让步或者由肇事者自己掏腰包。我认为如果涉及保险公司,或者没有保险公司但争议较大,伤残、死亡,涉外到精神损失费、营养费、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护理费、轻微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最好还是通过法院解决,对于伤者可以多获得一些赔偿,对于肇事者可以省去免赔率、自费药的承担、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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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都有误工费和营养费,但保险公司坚持必要合理的报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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