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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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