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针对退休工人国发104号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的档案是参加工作以后由单位建立的职工档案,其中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奖惩记录,工龄情况,出勤情况和技术等级证明。此外还有社保档案,其中记录了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各项保险的情况。根据这两项档案,社保局会在办理手续退休的时候核定你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情况,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退休工资每月10号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企业因各种原因逾期给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