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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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 3.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
单位向个人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向个人借款并且借款的来源是合法的、出具的借条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贷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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