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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范围

2022-08-14 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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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回复

专业分析: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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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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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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