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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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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