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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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解决方法有停止侵权、消除障碍、赔偿损失三种。对房地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定限制来自两个方面:权利人不能在房地产权利范围内为所欲为,从而影响邻居对其房地产正常使用和安宁;权利人行使所有权时,应当为邻居使用房地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居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房地产。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解决,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或者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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