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4、房地产权证书。5、房产信息单(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6、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7、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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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是: 1、当事人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当事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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