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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