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有关举列如下: 1.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人身伤亡,急性病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性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见规定第六条)。 3.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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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之日起的180天之内身故,则可赔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之日起的180天之内伤残,则保险公司会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来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障,需要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才能获得理赔,且有免赔额限制。
旅行保险可分为四大类,即交通意外损伤险、旅行人身意外险、住宿意外保险以及旅行救助保险。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游玩中或者住宿过程中均可经过旅行险供给全方位的保证,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在网上、微信等平台上投保,产生保险事端后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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