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相当的责任,理由是管理不规范,导致班主任大意,失职;原因是,走读生多长时间回家,理应与家长主动取得联系。4点20分离开,直到晚上九点是家长打电话,学校才知道。所以班主任大意过失,工作方法简单,不负责任是显而易见存在的。如果老师说,你回到家给老师回个电话。你关心学生不够,原因是,学生说头痛,而你让其自行回家。可想你造成的后果。 班主任和学校要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学生自己未成年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家长教育不够有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如果学生是年满16周岁,她自己要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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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摔伤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摔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不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决然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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