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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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子女日常生活学习医疗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来计算的。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按月收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两个以上儿童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根据当年同行业总收入或平均收入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除参照工资收入比例标准外,还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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