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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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四)年满30周岁。
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以上;3、收养人拥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未有医学规定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并且收养的对象为女性的,两者的年龄差必须要大于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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