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提问的回答:界定的主要标准是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1、在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主犯2、在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二、对于补充提问的回答。1、甲和乙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为什么?没有主犯或从犯这是因为补充提问所描述内容不是共同犯罪,所以没有主犯或从犯2、乙有没有符合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无自首和立功情节,犯罪时年满18岁)为什么?不存在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理由这是因为(1)、刀是乙自己主动带过去的,犯罪以后,甲和乙便逃离了现场,直到半个多月以后才被抓获,并没有积极抢救等情节所以不存在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理由。(2)、在谈判过程中和解无效,便动手,丁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向乙打来,乙被打疼了,遂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丁捅去的全过程为打架斗殴过程,无正当防卫适用可能,所以不存在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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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例如主要实施伤害行为,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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