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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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上子女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以下情形的,可优先考虑: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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