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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因为房屋购买并取得产权证实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产权证明上写得是女方自己的名字,所以,可以认为这是婚前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财产赠予行为,也就是说房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1、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 3、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4、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5、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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