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入户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结婚证(需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 2、父母双方身份证(需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 3、父母双方户口本(需复印,如果集体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页,如果户籍证明,则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户口本的原因)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先到户口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一孩,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盖户口专用章)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必须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内容,该小孩未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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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结婚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本人书写《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4、出生医学证明⑤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证明、抚养权公证书(父母扶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果是随父亲落户还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2、办理流程: 1、婚生子女: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向人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3、父母离异子女随有抚养权一方:其直接抚养人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4、政策外生育子女: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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