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邹平,即可在邹平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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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离婚的条件:双方感情已破裂。 一、办理诉讼离婚的条件: 1、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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