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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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提交证据的期限分为三种。民事诉讼当中,提交证据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简易程序是15天以下,普通程序是15天以上;二审程序的案件是十天以上。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的,也可以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但是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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