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好象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却不尽然.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左右为难,而保险公司却在逃避埋单。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第三人受伤害的治疗费;然而保险公司目前的理赔原则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这样一来,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否认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认为是商业保险而拒绝按该条法律规定埋单.保险公司仍采用的是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全责全赔、少责少赔、无责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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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保险赔偿: 1、当事人依法购买了保险; 2、没有免责事由; 3、事故的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一般是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赔付。
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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