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子女的; 2、在一地(户口申报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迁入地)不因同一(生育)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反之亦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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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要交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是要缴纳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社会抚养费。
现在不用交社会抚养费了。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明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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