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被刑拘后开庭。需要通知家属。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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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判决结果。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交通事故,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判决结果。但根据法律规定,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对交通事故负有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批捕后,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内判处,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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