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为内部股东股权转让之协议提供担保则为无效,若在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时由公司提供担保则为有效。之所以内外有别,是因为从资本维持原则出发,《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性的保证,公司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公司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即:(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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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份有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依法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有效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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