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 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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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欠条的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一般是有效的。 2、如果分手费欠条是在不得已或者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书写的,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欠条是可以撤销的。 3、在实践中,因为分手费而写的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不会支持没有实际或者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写下的欠条。
借据不是本人自己签的,借据无效。当然,如果是自愿认可和认可的,是有效的。影响借据的有效性:日期写清楚;金额应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债务人已婚,最好获得配偶的签名;收取欠款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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