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婚姻档案与本案有关,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没有能力获得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一【法院可依法调取证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二【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法院依法取证】《民诉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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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 (6)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格式条款: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8)违背公序良俗: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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