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块:第一是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二是指“本人工资”也就是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中所指的“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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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以下赔偿: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能依法获得下列赔偿: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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