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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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及时搬出房屋。立案之初到执行阶段可以继续居住,执行阶段不能继续居住。被执行人能够执行但拒不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拍卖房子过户方法: 1、法院会先公布拍卖日期和拍卖的房屋; 2、法院在拍卖日依法将房屋拍卖,拍卖成功后,当事人与法院签订合同; 3、法院和当事人进行房屋的权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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