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程序: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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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男女方均达到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是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结合。
民政局婚姻登记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结婚的情况下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的年龄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必须年满20周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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