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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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让看孩子可首先和对方协商或通过居委会等组织居中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设定的,基于父母子女间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基本权利,具有专属性,不会因父母婚姻状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就就孩子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期间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除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任何合理理由,不履行探望约定或协助义务,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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