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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应提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上数要求提起通知用人单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不能扣除,除非劳动者即辞即走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是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克扣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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