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良恶习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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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按照以下规定判决处理的:如果孩子是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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