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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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会议指的是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指的是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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