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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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辩护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辩护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注意下列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为了离婚获得赔偿而收集证据时,应该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搜集手段的合法性。 4.办理协议离婚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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