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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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正常是进行平分的。因为是共同出资买的房,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对于房子,如果可以协议处理的,按照协议进行,无法协议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所以对于共同的房子,一般都是按照平分的原则处理的,如果要证明是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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