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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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的要求是: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意义:晚婚,是指青年男女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晚育,是指妇女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学习,并能更好地抚育后代,提高子女素质;对于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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