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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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更改需要手续有:年满十八岁: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领取并填写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将申请表拿到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十八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登记;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在校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改名字需要的手续: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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