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边带责任。从合伙人内部责任关系看,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资以的财产平均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边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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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清偿,或者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重新确定还款日期。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所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予以宽限,等债务人有财产再要求其偿还。债务人表示永久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清偿,或者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重新确定还款日期。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所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予以宽限,等债务人有财产再要求其偿还。债务人表示永久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后,只能就债务人所剩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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