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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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七级伤残: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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