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两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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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在工伤发生后由社保行政部门等机关对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行的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在认定为工伤后,对职工的残疾情况、劳动能力障碍情况进行的鉴定,鉴定的机关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用人单位或职工一方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然后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发给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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