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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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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