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 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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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到法院,有正当理由申请的,可以延期审理;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不去法院会依法宣判,公告送达,并可以强制执行。但由于被告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被告不到庭的: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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