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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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是: 1、首先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进行鉴定会的主持; 2、然后由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理由; 3、其次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和进行现场检查; 4、再由当事人退场; 5、最后由专家鉴定组经合议后,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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