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情况。如果双方合同中约定若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话,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二、法定情况。如果能举证证明房屋未能过户仅是因为出卖人原因,不存在第三方和买受人自己原因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过户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2.未超过一年,可以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仍未履行,则将要求解除合同。该种情况建议记得保留相关催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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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无法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后,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买受人个人原因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已经交房,买方应当按照要求退还房屋,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均没有过错的,出卖人应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履行相关的退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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