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是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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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婚外情却不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婚外情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有婚外情,不一定构成重婚。 (3)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骗取结婚证,这时非法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法律重婚行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但重婚行为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作为其成立的要件,非法同居仅是重婚行为所导致的不法婚姻状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如下: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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