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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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是福利分房的一种。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合同中有另外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规定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系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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