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立遗嘱制定房屋产权继承人。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的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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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问题:内容合法,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认定遗嘱有效;继承人、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处理遗产时,应为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剩余部分可以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中的问题如下:订立的遗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也应当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人未保留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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