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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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的营养费,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
营养费应该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决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需要赔偿营养费。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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