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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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是指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形,是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情形,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相关罪名的概括,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种罪名,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到第一百九十八条。由于罪名的不同,罪行的不同,会存在不同的金额认定标准,具体需要根据地方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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