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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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想卖房,应当按照定金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看情况而定,这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须履行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通过认购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反悔,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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