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遗嘱人:×××,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本人×××,在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在×××和×××的见证下郑重订立本遗嘱,并宣布本遗嘱是本人至今为止唯一有效的遗嘱。非本人经合法有效程序,此后的任何文件不构成对本遗嘱的变更、补充或撤销。 我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含义并完全自愿订立本遗嘱。我有一次婚姻关系,就是现在的妻子×××,并与之生有一子×××,没有其他或即将出生的子女。我的父母健在。我声明我在本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均为本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拥有完全处分权。我的遗嘱内容如下: 一、我位于 XX的房产,系我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全部由我的父母继承,在我死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我的父母一方先于我死亡,则由存世的另一方继承。若我的父母均先于我死亡,则全部由我的孩子继承,在孩子成年前由×××代为保管居住。 二、我位于 XX的房产,系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我的份额,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继承。 三、我的银行存款四、我现有的债权 若有遗漏的其他财产,除非此后经我补充,我宣布也按本遗嘱的原则进行分配。 五、我指定×××和×××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他们共同在我死后启封和公布此遗嘱,并负责我遗产的分配。若其中任何一人先于我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执行职责,则由另一人独自担任我的遗嘱执行人。若两人均不能履行执行职责,则由他们指定的另外的人执行。指定文件须有两人中任何一人的亲笔签名。 六、我与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年月日签订的《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作为本遗嘱的附件,协议中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包括委托变更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遗嘱执行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等有关遗嘱执行的条款,视为本遗嘱的组成部分。 本遗嘱于年月日,由本人在亲自订立,并由和见证。 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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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遗产能被出嫁的女儿继承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被继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遗赠抚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办理。且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立遗嘱不给女儿,女儿一般没有权分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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